周汉军:让更多的屋顶成为“发电站”
相形之下,中国社会在律师制度始建之时,自由平等之风未行,专制特权之制仍在。
区域自身独特的、无法替代的历史、人文资源兼具传承与创新意义,是区域法治的文化特色,也是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重要条件。要使法律发生变化,通常需要形成社会的和政治的压力,甚至这种压力出现之后也可能受到抵制和阻止,除非它们力量强大并且明确具体。
[21]如果具体到一个区域,我们能感到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一方水土、一方文化的重要力量。文化既体现为价值文化,也体现为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等。区域法治文化与国家法治文化之间、不同区域的法治文化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彼此关联的。如果从价值文化的角度来讲,我们推进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对区域法治文化的产生作用不大。目前存留的《大元通制条格》既是中华民族法律史上重要的一部法典,也是蒙古族法律文化所达高度的代表。
[13]法治文化显然比法律文化更先进、层次更高、内涵更丰富、更富有动态性和发展潜力。三、区域法治文化的运行机理 对区域法治文化的运行机理,我们将其分为三个层面来讨论,这三个层面是由外到内、由表及里的。在前者,法律解释的妥当性在于追求法律在本体论和科学意义上的确定性。
概念法学曾盛行于西方19世纪的法典编纂过程。但是,从现代社会的法律发展史看,法律解释意义的凸显及其在法律研究中的中心地位,是伴随着概念法学的衰微而来的。法律不可能通过强调用语的规范严格达到准确的表达,因为语言本身具有开放的特性,它会因语境的不同而出现歧义和模糊。那么,在追求和实现法治的过程中,如何在规则因素和人的因素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张力、使两者相生相长而不是相争相克呢?这不由地使人想起17世纪英国著名法官科克爵士在与王权的对抗中所强调的人为理性(artificial reason)——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因此,在概念法学的视野中,法律解释即使存在,也无关宏旨。要点:1、在中国的制度设计上,法律解释被单列为一种权力,其目的是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性规定。
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有相辅相成的一面。在法律解释的对象和目标上,要区分法律文本和语境材料、最终目标和阶段目标、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注意解释对象和解释目标的关联,分辨解释的目标和目的、解释的两种进路--文本解释和事实剪裁,把握法律文本不同于其他文本如文学文本的特性。现代社会共有的基本价值决定了各国在解释论点构建和运用上的共性。原意说分语义原意说、历史原意说和理性原意说。
中译本的译文是: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详细说明和解释其真正含义和作用,就是一纸空文。要点:1、法律解释技术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含义,即解释路径、解释规则、解释论点和解释理由,由此决定了法律解释技术研究的意义和规定性。法律解释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中如何妥善处理法律的确定性和妥当性的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法治视野中的规则制约与人的自由裁量的关系问题。由于法律本身可以做到完美无缺、逻辑自足,可以与具体的个案事实形成恰当的对应关系,法律适用者如法官的角色就只能像是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入法条和事实,输出法律判决。
各种解释材料按照对裁判者法律解释活动的影响力大小,大致可以划分为权威材料和非权威材料两大类,前者又可区分为具有绝对权威的材料和具有相对权威的材料。2、以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的决议为线索,从规范、操作和观念三个层面,对这一体制作出描述和分析,并据此将其基本特点概括为三,即部门领域内的集中行使、部门领域间的分工负责和立法部门主导。
[2] 政治家说: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法律解释的历史同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同样久远。
法国和美国在风格上构成两极,其他一些国家则在两极之间构成第三种模式。法治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广义)治理的事业。第五章比较分析各国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把法律解释置于司法裁判的整个场景之中,考察它受场景影响的情况。5、解释论点的抽象形态充实以一定的材料内容而构成具体的解释论点。人为理性是法律正统性的修辞学。解决论点冲突的形式分为四种情况,即对立论点的不适用、被消除、被压倒(基于优先性规则)和重要性相对不足等,由此产生第二序列的解释指令(程序性指令)。
3、解释论点证明力和优先性排序的根据在于法律秩序中的一些基本价值。[3] 哲学家说:法律不是摆在这儿供历史性的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变得具体有效
解决论点冲突的形式分为四种情况,即对立论点的不适用、被消除、被压倒(基于优先性规则)和重要性相对不足等,由此产生第二序列的解释指令(程序性指令)。因此,在概念法学的视野中,法律解释即使存在,也无关宏旨。
以德国、英国和美国的情况以及中国学者的主张为例阐发上述模式。要点:1、在中国的制度设计上,法律解释被单列为一种权力,其目的是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性规定。
从总体上看,这是与上述背景分不开的。我们生活在法律的调控之中,以法律为准绳。要点:1、法律解释技术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含义,即解释路径、解释规则、解释论点和解释理由,由此决定了法律解释技术研究的意义和规定性。3、法律解释以法律文本为直接对象,以确定法律文本的含义为目标。
解释权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构成了一种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律解释体制。但是,这样一种关于法治的理想构图很快就受到了来自理论和实践的批判。
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前提,抽象的法律条文只有通过解释者的解释才能变得实际有效,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实现对接。4、从认知角度看,人们在如何决定法律文本的意思这一问题上的争议,主要涉及立法者、法律文本和解释者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对这种关系的不同认识产生了各种分歧观点:统一说、选择说和融合说。
2、由于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差异,各国司法判决在风格上的差异表现在八个方面,即是否承认解释争议、语言的专门化程度、判决的决疑性质、表述的详尽程度、蕴含的合理性概念或模式、形式理由与实体理由的比例、对司法裁判性质的认定、以及整体色彩等。对于规则以及辅助概念和技术的准确认识,变成了一个职业专长问题,由此产生了人为理性。
第五章比较分析各国司法判决的结构和风格,把法律解释置于司法裁判的整个场景之中,考察它受场景影响的情况。它援引公认的和有权威的东西,并使自己为寻找法律的各种专门技术所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则因素和人的因素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此消彼涨的关系。选择说分原意说、文本说和解释主体说。
进而言之,追求法治是人类的一种合目的行为,而要在法律活动中,特别是在法律的具体实施中体现这种合目的性,就不能没有人的判断和选择,不能排除人的自由意志。2、总结分析国内学界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认识,概括阐述在各国裁判实践中通用的四类十一种基本形态的解释论点,以及一些比较特殊的解释论点形态,并以德国和美国的情况作印证。
统一说产生于概念法学的立场,选择说是基于疑难法律问题的存在对统一说的否定,融合说则是基于现代哲学解释学的立场、从认知角度--即打破传统的主客体、主客观划分--对前两说的否定。司法判决的证明模式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种,即简单归摄模式、复杂归摄模式(又可分为线性、非线性和混合三种形态)和对话选择性证明模式。
然后从法律解释的场合、主体、对象、目标和认知结构等五个方面对法律解释概念所涉及的问题作出梳理。法国和美国在风格上构成两极,其他一些国家则在两极之间构成第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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